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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及时时性,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
行政诉讼可以起到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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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有关退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诈骗案一般还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如果犯罪事实中的某些情况是存在疑点的,那么检察机关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处理的。
1.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 2.具体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法律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不同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适用,它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决的活动。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适用法律,即无法最终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适用法律。法律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作的法律适用,又称审查适用。因此,通常被称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第二次适用法律。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是采用正式文件还是不采用文件,从本质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法律事实中的结果。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需要分析查处案件的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文件,并做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这是第一次适用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直至作出判决,最终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是第二次适用法律。第一次适用法律时,行政机关面临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虽然第二次适用法律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不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在审查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事实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了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解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不公平的合理性问题。这是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由于行政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行政机关的判断,甚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自己的决定,这是违反权力制衡原则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考规章,没有人民法院的主观判断标准。4、适用法律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但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不同,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冲突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也可机关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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