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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
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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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没有法务部这个部门,相关部门举例如下:(一)营业部1、负责办理总行对外经营的各项业务;2、负责办理本行内现金余缺调剂;3、负责全国及全省特约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收发、资金结算、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及同城清算;4、会同相关部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试点,协助做好新产品推广培训。5、拟订资金营运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6、负责内部资金利率调整;7、负责办理资金拆借、再贷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业务;8、负责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管理;9、负责债券市场分析,制定债券市场业务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做好债券余额对账工作;11、负责开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业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二)个私业务部1、负责全行个人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个人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2、负责组织开展个人客户营销,协调支行个人客户联合营销;3、负责个人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4、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运用和管理;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个人客户经理培训;6、制定代客理财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7、负责代收代付和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8、拟订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公司业务部1、负责全行公司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公司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客户营销,协调支行公司客户联合营销;3.负责公司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司客户经理培训;5、负责制定公司类客户代客理财和财务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6、开展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会同电子银行部开发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并据此建立公司类客户评价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7、拟订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电子银行部1、拟订全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开发、应用、安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银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负责电子化建设、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划、开发、培训和维护工作,做好自行开发软件的产权管理;3、负责全行计算机网络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4、拟订全行科技电子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科技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开展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等产品的发售、宣传,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6、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新产品的测试、投产和应用推广,制定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7、负责银行卡消费积分、商户积分的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沟通特约商户;8、负责处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业务投诉及相关问题;9、负责全行统计数据的调查、汇总、分析、报告工作;10、负责全行科技、电子银行系统其他事务管理。(五)风险管理部1、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负责制定、调整本外币信贷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考评;3、负责全行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或有资产的管理;4、负责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5、负责全行利率管理;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风险管理的培训;7、负责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监控;8、负责抵贷资产的接收、出让、出租工作;9、负责可疑、损失资产的清收保全工作;10、负责办理由贷审委审批的信贷业务批复;1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管理;12、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13、负责全行信贷审批责任认定工作;14、负责全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审核,负责办理全行经济诉讼案件相关事务,切实维护本行正当权益;15、负责对法院已判决的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六)审计稽核部1、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指导和管理全行的审计、稽核工作,安排审计、稽核工作任务;2、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及时报告董事会;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稽核,实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复议;4、组织实施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5、负责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6、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7、就合规法律、规章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六)其他有关职责。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4.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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