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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因双方共同生活所借的债务的,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果是一方因个人消费所借的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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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当事人咨询:我与丈夫蔡某因感情不和于1997牟7月分居,当时才l岁多的女儿自然随我生活。但我们的经济并未分开,蔡某的工资存折一直在我手里,每月由我支取他的工资做生活費用(他已下岗,工资折上每月只有170元)。蔡某则在外边另外打一份工挣钱自己花。2000年6月,女儿不幸得了脑瘤急需到上海治疗.因一时拿不出数万元的住院费,我便打借条向朋友黎某借了2万元,借条注明谊款用于给女儿治病,以我与蔡某的住房作抵押,借期为1年。后来孩子治病花了!.3万多元,我同我父亲陪同女儿去上海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花了近4千元。借款到期时,我筹了!万元还给朋友,剩下的!万元我让他去向蔡某要。但蔡某不肯给,说是他同我早已经分居了.各人的债只能各人还.他还说他也借了2万元的债,如果我借的债让他负责一半的话,那么他借的债是不是也得由我还一半。事情就这么僵下来了。朋友说再给一段时间让我们想办法.如果到今年年底再不如数还他的钱.他就要告我们。现在期限眼看就要到了,蔡某还是不肯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指点。 律师解答:根据来信所述情况判断。你向黎某所借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一、你与蔡某虽然分居了,但你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也就是说你们还是法律承认的夫妻。既然如此,那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你们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二、法律規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履行法定的抚养和赡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你向朋友借钱给女儿治病,这种债务属于法律规定的为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范畴,自然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既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应由你与蔡某共同偿还.2万元借款你与蔡某一人还一半的想法是比较合理的。蔡某拒不承担他应该承担的一半债务,其行为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四、如果到了最后期限你们还不能如数还账的话,黎某若起诉你们,他的胜诉可以说是有百分之百把握的。因为有你的借条在人家手里,那是证据。如不能用现金清偿,法院可能会判决你们用房屋抵债,因为那也是你与债主事先约定的一种清偿方式。综上所述,既然2万元借款无论如何也得还人家,那么与其吃了官司再还,就不如事先多想想办法。把事情了结在法庭之外好。这道理你应该对蔡某讲明白。至于他借的2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是独立于你向黎某所举债务之外的另一回事,一码是一码,两件事情搅不到一起去,只能办完一件再说另一件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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