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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为: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从概念上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两个区别:1。两者维护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前者要维护行政法律规范,后者要维护民事法律规范;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民事公益诉讼以民事主体(或者私人)为被告。2、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适用诉讼法的性质或被诉人(对象)的不同划分;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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