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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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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市场实行准入规则,授权县级以上道路交通部门进行管理。只有具有经营资格和运营要求的公司、人员、车辆才有权从事道路客运。就出租车而言,个人无经营权,必须是具有出租车运输经营资格的公司、符合要求的车辆、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够。所谓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输,只是从出租车公司承包、租赁等形式得到的车辆或者经营权,如果无营运证,那就是非正规运营车辆(即通常所说的“黑车”)。无营运证,不是不能驾车,你能够开非营运车辆(譬如私家车、单位公车、货运车辆、农用车辆等等,这些都不需要解决营运手续的),但不能从事营业性运输,否则就视为违背条例,就有可能被查处。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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