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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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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如果没有驾驶执照,汽车将被拘留,支付一定的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补充相应手续时,应立即退还汽车。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求扣押汽车,还要求当事人提供或重新发行法定证明书,还要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警告违法行为者,处罚20元以上200元以下,根据本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道路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没有放置检查合格标志,没有保险标志,或者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拘留汽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牌照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90条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对道路通行规定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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