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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1、进行代位继承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1)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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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对代位诉讼权的行使,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东代位诉讼权。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小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的条件,否则不符合起诉的原告条件。并且,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最高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对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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