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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凡在一个审判程...
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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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审判期限为三个月,裁决期限为三十天。决定发回重审的,由原法院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3)原人民法院未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审判或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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