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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条件和要求

2022-03-08
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市政府集体议事决策性会议,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采取例会制,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出席人员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2.讨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3.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4.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5.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重要事项;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的政策性文件;7.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及命名事项;8.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9.讨论决定副市长提出并经市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10.讨论决定市长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邀请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主要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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