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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被判缓刑监护人要求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限制: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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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所谓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内只要遵守缓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不从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在原单位从事原工作、结婚、旅行等是可以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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