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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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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出资多少,双方平等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原则上双方终止同居时应平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权分享;各半偿还共同债务。但共同债权和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比较赠与关系进行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参照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取的财产给对方的生活带来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出资多少,双方平等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原则上双方终止同居时应平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权分享;各半偿还共同债务。但共同债权和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比较赠与关系进行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参照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取的财产给对方的生活带来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意见人民法院试图过上同居夫妇没有婚姻登记”的名义,常见的收入和财产购买由双方在同居生活,当非法同居关系被视为一般共同财产。“一般共享”的部门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共同财产的丈夫和妻子共同分享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收到的收入和房地产购买都是平等的,无论双方投入的资本。原则上,双方享有股权并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平等分配。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共同债务平分;普通债务减半偿还。但是,共同债权和债务的不平等份额可以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责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居生活前对方自愿捐赠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作为礼物处理;如对方提出的财产要求,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生活有困难的,可由对方自行决定退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关系终止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对方自愿捐赠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作为礼物处理;当事人要求赔偿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律师事务所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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