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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1、在直接起诉的案件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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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包括这里所说的变化。
1、直接诉讼案件和复议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为复议诉讼案件,后者称为直接诉讼案件。一、被告在直接诉讼中的确定。直接诉讼相对于复议诉讼。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服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合格的被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被告在复议诉讼案件中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这明确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合格被告,复议机关为合格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意味着,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他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人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做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构成共同被告。3、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授权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因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一国家的行政职权设定为某一组织的行为。但是种授权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不能乱授权。第一,授权人必须是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被授权人必须是被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赋予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4、委托行政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诉讼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5、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这在机构减少和改革中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原有职权被并入另一个行政机关。此时,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由其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没有明确纳入另一个行政机关。此时,撤销其行政机关应被视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应由其承担。6、在行政审批关系中,被告的确定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还是上级行政机关是被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签名的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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