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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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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简单地说,是指国家为赔偿主体所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活动。 2、这一概念包含了下列四个要点: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国家赔偿事务都是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也就是说,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2.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发生的肇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公共权力。3.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只有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全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4.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国家权力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公共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条法律上的补救途径。
1、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主要限制国有资本招标采购):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区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是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2、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社会资本本本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一般企业会有自己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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