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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联合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以协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招标人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并编制采购计划;(四)编制或者确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六)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七)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九)对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品种,编制书面评标报告;(十)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并采购计划,编制药品购销合同;(十一)发布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十三)经办机构将中标药品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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