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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实施了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
1、有伪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即可以立案追诉。 2、《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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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金融领域的这些经营机构来讲,像是证券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条件相关主管部门才能出具经营许可证,伪造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会被追究以下刑事责任: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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