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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完成后,证据不足怎么办?

2021-11-20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逮捕措施的必要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送拘留所拘留。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对决定逮捕的人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不能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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