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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以及逃避侦查、起...
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以及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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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因此,采用时必须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工作。只有依法正确使用抓捕措施,才能准确及时追究犯罪,切实保障市民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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