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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等。其中相对比较容易判断的是文字商标中的中文商标,也是很多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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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使用他人近似商标如何构成侵权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 (一)市场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实质性标准;对商标的整体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总的来说,商标是否近似,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判断原则。是否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为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最大众的,不代表任何特别的群体。既要比对商标的整体也要对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整体与细节要同时注意到。另外,应当将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考虑在内,知名度更高的商标影响范围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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