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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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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判罪标准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非法生产、销售的警用装备用于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刑法中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为: 1、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 2、手铐、脚镣等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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