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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中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 2、工伤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
个人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工伤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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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需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加盖医院公章,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控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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