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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快速处理的程序,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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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制裁特征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普通违法行为。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案件的归档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二、处罚的力度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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