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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7年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新规定

2021-12-05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1。拘留期限拘留后,被拘留人应当立即送往拘留所拘留,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侦查羁押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1、拘留和批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2、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3、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审判和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六、执行程序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送达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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