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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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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余额,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余额,计入同一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三)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
保险机构投资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除符合《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四)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例、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五)中国XX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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