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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
国家法定退休工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你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特殊工种,不享有提前退休的规定。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你首先应当到你所在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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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工人个人共有负担:公司按本公司工人上年度月平均薪水总额的肯定比例交纳(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分别),工人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水收入的肯定比例交纳(通常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敏就业人员和国有公司失业工人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薪水为交费基数,按20%的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申请要求 1.工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有三个要求: 2.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并已解决退休手续; 3.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交费义务; 4.个人交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交费年限包括视为交费年限)。如今,中国的公司工人法定退休年纪为:男工人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工人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工人50岁,自 5.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岁; 6.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任工人月平均薪水(1本人平均交费指数)÷2×交费年限×1%; 7.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8.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 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各省的情况大体相同但也有些不一样,下面是浙江省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政策参考 2009-09-27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得益于我省今年全面启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人人享有退休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养老金待遇如何?能不能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同时参保?就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分析解答。 哪些人能参保?如何参保? 政策规定,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参保后养老金待遇如何? 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外,还包括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收入。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在缴费补贴上,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为了让参保人享受到真正的实惠,我省要求,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对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省里确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为了体现长缴多得原则,省里制定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政策。缴费年限养老金与参保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此外,制度实施后,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该负责人举了个例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如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按浙江省平均预期寿命78岁计算,个人缴费总额为:100×15=1500元;得到养老金总待遇为:104×12×18+1200(丧葬费)=23664元。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与其他养老保障如何衔接? 政策规定,对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因就业关系发生变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双向转换,但不能同时享受。 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领取保障金、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被征地农民本人有要求,可将其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允许“逆向选择”。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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