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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2021-0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需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通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就是与其有较近血缘关系的人,比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其中法定的监护人一般是指其父母,往往在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者去世的情况下,才由其他人来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监护人来说权利是比较完全的,几乎被监护人的权利都有。以上就是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法定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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