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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拘留的罪犯有以下破坏监督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督者(二)组织其他被监督者...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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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殴打监管人员。(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1、犯有罪行;2、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综合上面所说的,破坏监管秩序就是属于被关押的犯人破坏监管的秩序行为殴打监管人员或聚众闹事,对于此行为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破坏监管秩序罪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所以,只要被监管的罪犯在监有聚众斗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在监人员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破坏监坏监管秩序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监督秩序罪客观上表现为依法被拘留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督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破坏监督秩序罪的对象是我国劳动改革机关的监督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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