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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原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8条规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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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原因是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房地产纠纷的确定进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自然由涉及房地产的当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以往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明显变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解释》的内容,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了双方协议管辖的权利,而且法院也不能根据一方的应诉取得管辖权。
拖欠工程款不属于专属管辖。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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