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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同时满足哪些要求?

2024-12-21
自动投案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 1. 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或者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亲自向公安机关投案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等方式投案,就视为自动投案。 2. 犯罪分子投案后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故意避重就轻或制造假象掩护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就不能视为自首。 3. 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如果犯罪分子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理解自首的条件时,我们应该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例如,杀人是一种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 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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