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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
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只要是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当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其实不然,正确的理解是,首先要分析原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已届满但未出资到位,则仍需承担出资责任;若因未届满而未出资到位,则无需承担出资责任。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股东务必要核查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义务,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实缴到位;一旦发现出资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先看实缴期限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要求出让股东实缴到位后再转让;若未届满则需要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义务究竟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 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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