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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分别持有以下证件:1、中国公民1、户籍证明2、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二、外国公民1、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2、我国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或临时入境和居留证件;3、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们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外国侨民1、本人护照;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再婚者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经外交部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跨国婚姻是指婚姻超越国界和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国婚姻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妇,由于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不能回国,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夫妻可以就离婚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中国夫妇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要求离婚,都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当外国丈夫向其现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妻子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时,我国驻外使领馆将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异国夫妇离婚,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在受理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双方要求在中国境外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法决定。
跨国婚姻离婚手续如下:(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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