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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 第二,我国《公...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是: 1、向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 2、向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的税款; 4、按股东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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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但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剩余资金可以归还,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 3.编造财产帐册,制定清算方案 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第三、缴纳所欠税款;第四、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5.在清偿债务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公司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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