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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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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在修改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技术层面比较容易处理。因为司法解释已经增加了法院将当事人享有婚姻法中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的规定,故可以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诉请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动参与到离婚诉讼,即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第一,如果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一审、二审阶段始终都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另外单独起诉,期限为一年; 第二,如果无过错方一审时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查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无过错方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其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在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诉讼离婚中提出: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中提出。 (2)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造成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来说,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再如,在以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事由请求赔偿时,其举证相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举证更为困难,重婚中的后一婚姻若为登记婚,其举证当然较为容易,但倘若是事实婚姻,则其举证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面临相同难题。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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