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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
银行主动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一)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外汇局允许其开办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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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应当取消其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二)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三)银行总行被取消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四)丧失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的;(五)严重违反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个月。核准件如遗失,居民个人可凭补办申请及原申请时的证明材料到原外汇局补办。
本细则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自然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购汇,仍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授权银行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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