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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三)典当行对其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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