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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出售出入境证件5一19本(份、个)的;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人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一20万元的;出售出人境证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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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既属既遂。
(一)出售入境证明书的,应立案调查。(二)出售人境证明书,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重大事件:1、出售入境证明书5119本(份、个)的;2、向违法犯罪者出售人境证明书的;3、违法收入10万元至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三)销售人境证明书,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特别重大事件:1、销售人境证明书20本(份、个)以上2、违法收入20万元以上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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