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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办案部门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如果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但如果先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了。...
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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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既然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而不服,就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被告是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县政府。故,要行政诉讼,就需要变更被告。如果直接行政诉讼,显然是超期了(3个月内)。
不行政复议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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