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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起诉。离婚案件,如果一方认为感情破裂,另一方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又拿不出充分证据的,法院一般认定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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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年×××月×××出生,汉族,省市×××人,无业,现住山东省×××市×××号,联系电话:×××。被告:×××,男,×××年×××月×××出生,汉族,省十堰市×××人,现住省×××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二、判令女儿归被告,由原告支付相应的;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未果。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此致×××县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不受6个月起诉期的限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 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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