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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
如果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的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责任划分分别承担费用; 如果没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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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以支定收支平衡的费率确定原则,也规定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确定行业差异费率和若干费率等级(即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差异费率和行业内确定的费率等级缴纳费用。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有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适用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按国民经济分类确定为八个类别,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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