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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对于犯罪分子所判处的拘役刑罚期限已到,有关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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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于犯罪分子所判处的拘役刑罚期限已到,有关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强制执行措施的期限届满的,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解除、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1、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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