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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
1、侵犯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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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是指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阻碍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要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对象是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善良时尚。(2)不同的客观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的内容不同。前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后者不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且主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不得卖淫嫖娼的规定。其次,是否有必要将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前者是结果犯,必须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其传播的严重危害结果为必要构成要件;后者是行为犯,只要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无论是引起性病传播还是有传播风险,都可以构成犯罪。(3)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来自过失,即行为人对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故意的。虽然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直接目的往往不是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但他们显然知道并希望或放任性病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4)主要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的主体,可以由自然人或单位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为其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该罪。(5)两者传播的对象不同。前者传播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后者是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一、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构成本罪(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二、如何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节是否严重。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就是对于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何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往往难以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一般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惑,笔者建议您最好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相信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一定能为您区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负有防治传染病职责的人来讲,要是在进行防治的过程中没有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那此时就可以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而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先作出新相应的认定。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危险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危险,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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