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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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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违反国家规定,倒塌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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