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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人垫付维修费用,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责任人可以拒绝垫付...
法律没有规定全责方必须垫付修车费,但对于需要抢救的,抢救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其他费用可以协商支付,不能协商的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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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修费垫付: 1、定损金额在2000元以内,属于快速理赔范围之内,如果是责任方负责定损的保险公司理赔员,不需要对方提供维修车辆后所开具的修车发票就可以给予赔款的。 2、维修车辆费用如果超出2000元的范围,如果数额巨大的话,责任方也有责任垫付维修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人垫付维修费,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责任人可以拒绝垫付,让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对第三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惯例,可以认定第三者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对方全责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都需要进行赔偿。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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