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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态状况、自然灾害、...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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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草畜平衡制度,逐步实施草畜平衡的各项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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