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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者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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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二)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三)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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