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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公证的方法:首先,当事人应当向有关公证机关申请离婚公证。然后,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最后,公证机构应当进行公证审...
离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由于此类公证主要用于域外,当事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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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 3、审查。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4、取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5、交费。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务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是结合在一起的。外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外国外交部门的公证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签名进行确认,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签名的有效性加以确认。只有经过以上几步确认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才会作为证据使用。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为方便公民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范围办理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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