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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股权转让的,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来综合确定的。在股权转让的程序中,如果是股权的受让方,在主观上知道转让的股权是存在出资瑕疵的,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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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 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2、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 股款的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面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 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转让,记名股票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可以通过交付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权转让,股权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情形是若是有限公司向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需要任何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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