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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构成要素: 1、本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还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
以下要素会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以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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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是属于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因为某些原因来妨碍相关人士来进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如果一旦有该项行为的话,将会按照刑法内容和受害人的最终得救情况来进行处罚。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要件有: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主体是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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