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运行、关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所称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的非铀矿产资源,包括其原料(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所含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分类、包装、标记、暂存和送贮,并建立放射性废物台账和档案。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放射性废物暂存设施或者场所,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运行故障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当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8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2,686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