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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调解不成的,可以申...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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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土地、组织、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机构、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
你的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该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对承包收益明确可以继承。 本案中老二、老三继续耕种是延续承包经营权,农场收回属于承包经营权丧失,可视为丧失取得收益的权利,得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在权力上该笔补偿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老大是否有权得到还涉及其继承权行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就让老二、老三继续耕种是不是属于放弃继承权就是关键问题,还请明确有没有变更经营权人,让老二老三中了多长时间,以便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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