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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买受人,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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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制定本条例。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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